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和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五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监测和评估结果。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并根据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结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应及时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议,负责解释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论,完成市食安办下达的任务。
  第七条 建立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收集、分析和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遵守《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 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依法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二章 风险监测和实施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是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开展的常规性监测活动。
  专项监测是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或根据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开展的专项监测活动。
  应急监测是针对突发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等而开展和实施的应急监测活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使用范围广、流通过程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