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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病报告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报、漏报、错报、迟报等问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2、深圳市疑似职业病告知卡

  附件1
  深圳市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患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本人

联系电话

 

患者所在单位

 

地址

 

单位

联系电话

 

作业车间

 

工种

 

本工种

工龄

 

疑似职业病  名称

 

本次疑似

职业病人数

 

发病

日期

 

门诊号

 

诊断日期

 

死亡

日期

 

住院号、   住院科室

  

 

病历摘要

 

 

 

 

 

 

 

 

 

 

 

报告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

 

报告日期

 

审核人:

 

注释:疑似职业病名称以卫生部颁布的10类115种职业病目录中具体的职业病病名为准,前面冠以“疑似”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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