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病报告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报、漏报、错报、迟报等问题,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2、深圳市疑似职业病告知卡
附件1
深圳市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患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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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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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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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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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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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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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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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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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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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工种
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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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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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疑似
职业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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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病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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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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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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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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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号、 住院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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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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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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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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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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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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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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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疑似职业病名称以卫生部颁布的10类115种职业病目录中具体的职业病病名为准,前面冠以“疑似”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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