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28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0〕133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的推进工作,落实项目资金,贯彻落实项目各项任务,并将妇幼卫生服务项目作为今年妇幼保健区级日常督导重点内容。
二、市妇幼保健院应将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内容纳入今年妇幼保健市级重点督导工作中,在完成市级妇幼保健重点督导后,填写《广东省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项目督导反馈报告表》,于2010年5月12日前报我委妇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