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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核查,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组织落实好管辖范围内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前,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和配置核查规范》的要求,做好车辆配置和参数核查,并将核查报告纳入车辆技术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坚决不予准入。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对在核查中发现有多次违规车型记录的车辆生产企业,纳入重点核查企业黑名单,实施重点核查,并将重点核查企业的信息报市交通运输委安全处。

  (二)加大宣传,确保平稳实施

  各有关单位对具体从事核查相关工作的同志要实行全员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知和掌握11号部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尤其是在过渡期内,要认真掌握对新老车型核查的尺度,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要广泛开展11号部令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宣讲、解读等多种形式,引导广大运输企业选购和使用达标车辆,主动淘汰高油耗车型,为11号部令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确保责任落实

  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局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核查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强化对接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核查项目不全、核查不规范、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要予以查处,将违规情况及时报委安全处,给予停业整顿或终止委托等处罚。

  (四)做好服务,确保核查工作规范透明

  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政策性强,事关运输企业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本着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理念,周密安排、规范运作,确保此项工作开展得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各辖区交通局、客运管理局要按照统一的规范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营运车辆核查和准入许可,执行统一标准。对在核查中出现车辆未达到标准要求,或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无法办理营运手续的情况,要及时做好解释及处置工作。同时要设立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举报信息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并予以及时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转发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粤交运函〔2010〕60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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