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
依委托负责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转籍车辆(含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外籍车辆转入我市营运车辆)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核查;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以《工作规范》附表2的形式,按季度报市交通运输委安全处;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五)相关行业协会
依托协会网站,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引导运输经营者选购和使用节能、环保、标准化车辆,主动淘汰高油耗车型,确保11号令和《工作规范》平稳实施。
三、统一范围,规范核查
(一)统一核查范围和核查时间
从5月1日起,各辖区交通局、客运管理局、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对拟进入我市道路运输市场,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不含城市公共汽车、出租小汽车)和货物运输车辆开展核查。
(二)统一流程,规范办证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就近的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证人员对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它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对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或经核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1.过渡期车型新购车辆办证
申请人提供符合要求的盖有“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章并在该章下方有检测机构负责人员签字确认的《广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2.达标车型新购车辆办证
申请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广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综合性能检测签章人员)对检测站出具的核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办证人员对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它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将核查表归入该车的车辆管理档案。
3.转籍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和营运车辆转籍)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