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将评估结果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将评估结果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其所在单位重新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可定为优秀:
(一)任期内晋升到高一级人才层级的;
(二)有重大科研学术成果的;
(三)发挥突出领军作用的。
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三)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期中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期末评估不合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予调查核实,如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要求其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由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填报《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备案表》(见附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天。
公示期满,对有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确定评估结果;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将《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备案表》存入高层次专业人才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