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人社规〔2009〕4号 2010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管理,规范高层次专业人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深府〔2008〕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
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任期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内更换单位的,由现所在单位牵头组织任期评估,原所在单位配合实施。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明确评估内容和目标,规范程序,确定评估项目,认真开展任期评估工作。
第六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在5年任期内,须参加期中评估和期末评估。期中评估安排在任期满2年时进行,期末评估安排在任期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道德品质评估主要包括:
(一)遵纪守法;
(二)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
(三)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业绩贡献评估的具体内容由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确定,重点评估创新能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应根据人才层级的不同,有不同的评估侧重点。
第十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评估方式由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层级和工作性质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