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建廉租住房户型面积设计管理的通知
(宁建发[2009]44号)
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户型设计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70号)的有关法规、文件,现就加强新建廉租住房户型设计有关事宜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建廉租住房规划设计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把新建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管理作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中心环节抓好落实,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化新建廉租住房套(户)型设计,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二、严格控制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新建(含配建)单套廉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3平方米左右,平均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50平方米。
三、加强廉租房规划控制。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低水平,广覆盖”的方针。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在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中配建不小于5%、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不小于10%廉租住房的规定。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家庭人口构成情况、综合各种因素,科学规划各种户型面积的分配比例,实现政府资金、社会资源和保障对象的最优化配置。
集中新建、在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规划阶段应明确廉租住房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建设总套数和各种户型及套数的分布,并将此作为规划设计通过的主要指标加以控制。要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凡单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施工图设计审查。凡住宅类的施工图审查,必须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规划许可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