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10]8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保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三、市政府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请求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编制下一年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知后,申报下一年度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因特殊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在计划外提请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报送文件起草说明,规范性文件草案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必须一并报送。
六、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代为草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后,应当及时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依照《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