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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5)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逾期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或已按时申报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有关单证或未及时进行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6)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相关资料、凭证和“人工挑过”情况及说明报送复审岗。

  在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首12个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加盖“新办企业 初始申报期****年**月,****年**月期满后一次性办理退税”印章。

  (7)建立所审核企业的电子台帐。

  (8)对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建立台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9)核实“免、抵、退”税无电子信息情况,确实无电子信息的,汇总上报直属税务分局处理。

  (10)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11)负责新认定出口退税企业审核前的实地调查工作。

  (12)协助调查岗进行后续管理。

  (13)负责所审核企业的其他“免、抵、退”税相关工作。

  (4)复审岗

  ①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数据进行复核及在纸质资料上签章,并核实申报数据及申报资料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②将已审核的“免、抵、退”税资料报送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③负责“免、抵、退”税电子审核确认,并在每月25日前,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传递给直属税务分局。

  (5)调查岗

  ①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后续管理,负责“免、抵、退”税预警评估,对企业经营情况、征管数据、出口退税数据、财务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对异常企业实施调查、跟踪管理,对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移交条件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②每月对当月审结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率自定。抽查复核后,应将资料移交初审岗并逐户出具抽查报告报直属税务分局;

  ③汇总、统计、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资料。

  (6)审批岗

  ①对“免、抵、退”税纸质单证进行终审确认、签章,重点审批疑点的“人工挑过”处理;

  ②负责其它有关“免、抵、退”税事务的审批,如有关单证、证明的审批。

  九、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生产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十、违章处理
  (一)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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