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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打印件,见附件5);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打印件, 见附件5);

  (7)出口销售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8)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出口专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①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单分别与对应的出口发票装订。

  ②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记出口销售账日期分月分册装订。如报关单数量较少,可以明显标志分隔每月资料。

  (10)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1)进口料件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打印件,见附件6);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打印件,见附件7);

  (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件,见附件8);

  (1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打印件,见附件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打印件,见附件10);

  (18)免税货物出口/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出口货物资料;

  (19)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

  (20)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填入说明表;

  (21)疑点挑过表;

  (22)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情况表;

  (22)主管区、分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如出口备案清单、远期收汇证明等。

  (23)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选择报送);

  (24)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5)《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选择报送);

  (26)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7)《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使用EDI系统报关的生产企业提供《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选择报送);

  2.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其他特准退税业务需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1.单证(信息)提供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提供,如仍未提供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生产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远期收汇除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申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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