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门卫室、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公用绿地、道路、场地、水景等;
(五)其它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立面;
(二)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房屋外立面造型;
(五)违章搭建保温阳台或原设计外的外附式防盗网;
(六)未经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开办娱乐项目等;
(七)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八)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产生超标准噪音;
(九)侵占、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备;
(十)无独立下水设施的,不允许开办餐饮、美容美发等用水经营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经营单位要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划分原则为:
(一)供水:业主终端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二)供电:业主终端计量电表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三)供气: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四)供热:业主户外分户阀(含分户阀)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五)排水:业主楼外排水井(含排水井)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六)消防:住宅区的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防栓等,由供水部门管理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七)通信、有线电视:业主终端以外的设施设备。
上述单位因维修、养护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签订施工协议后实施,并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经营单位委托,维修、养护相关设施设备的,委托单位要支付相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经营单位需要的终端计量器具由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维修、养护、更新。
第四十六条 产权属于保洁单位的环卫设施,由环卫保洁单位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运至转运站或环卫保洁单位指定地点后,由环卫保洁单位无偿运至垃圾处理场。非生活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环卫保洁单位清运,清运费用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约定,由业主按规定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