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划分。
第六条 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
原有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没有实施物业管理,产权单一的,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多个产权单位的,由面积占二分之一以上的产权单位或业主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职责按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规模的小区可以实行业主大会代表制。即以幢、单元等为单位,推荐一名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物业,首期入住的业主达到本期建设的总建筑面积50%以上时,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后期业主入住率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时,要重新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实行投票表决。
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住宅为1票。
非住宅物业的投票权按建筑面积计算,100m2以下(含100 m2)的有1票投票权,每超过100 m2再计1票。
第十一条 物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其它有关事项按《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情况材料;
(二)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候选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六)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材料。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要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