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政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公用事业、规划、司法、民政、卫生、环保、公安、财政、价格监督、税务、供电、广播电影电视、邮政、工商、电信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业主自治管理。对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楼房,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对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楼房、庭院卫生,要组织专人进行保洁,保洁人员工资及基础设施维护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宁江区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
(一)有相对独立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房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m2;
(二)位于同一社区或位置接近,宜于统一服务与管理的;
(三)原有住宅物业界线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也可以按照原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物业划分;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体住宅楼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