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开业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批准汇总申报的当月,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生效(由系统自动赋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资格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有效。
六、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七、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办理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
(二)办理程序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的纳税人,应在收到《责令认定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
在系统未修改前,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资料后,暂按解除责令认定文书的审批流程(即管理员初审、科长复审,主管局长终审),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作为附件扫描入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
八、跨区迁移规定
在深圳市范围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登记变更办理,其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三)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20天内,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
(四)复核结果正常的,维持其原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原辅导期限不变。复核结果异常的,符合转入辅导期管理或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按转入辅导期或暂停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