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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函〔2010〕113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的机关为区(分)局,龙岗、宝安为基层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报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除报送《申请书》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认定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新开业纳税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批准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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