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的意见》(吉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应建必建。各级政府必须建立政务服务机构。按省要求,县级大厅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市、县两级统一名称为政务服务中心(同政务公开办一块牌子),乡、镇(办事处)统一名称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负有对乡、镇(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的职能。
  (二)应进必进。除经同级政府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具相应规模的办事场所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行政审批项目须全部入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要逐步全面入驻。
  (三)充分授权。各窗口单位要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充分授权,凡行政审批事项所有审批环节,全部由授权窗口直接办理。窗口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要当场办结;对需经部门决定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督办,按时办结并送达。
  (四)阳光行政。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置公开栏、办事指南、明白卡、显示屏、触摸屏以及现代网络信息设施,将服务内容、办理依据、承诺时限、办理结果和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全面公开。
  (五)便民高效。凡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便民服务事项,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讯等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相关金融、中介等服务机构也应逐步入驻,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实行重点项目代办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安排专人,采取并联审批、综合服务、限时办结等措施,将重大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实现快捷、超常规服务。
  (七)实行超时默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未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延长期限的,认定审批通过,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