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社工服务相关机构条件的通知
(深民函〔2010〕304号)
为进一步提高机构提供社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机构优胜劣汰,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权益,避免民办社工机构休眠空转,引导民办社工机构逐渐实体化,促进符合条件的实体机构能够提供社工专业服务,现对政府采购社工服务机构的相关条件明确如下:
一、截止到政府采购公告之时,该民办社工机构成立六个月以上,并能提供开展相关实体项目或购买有社工岗位正常运作的证明(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审核出具)。
二、从2011年起,凡需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该民办社工机构必须成立十二个月以上,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三、根据目前我市社工机构发展状况,暂缓审批新设社工机构,但对从事社会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有实体项目运作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增加与本机构实体项目相对应的社工服务业务范围,并可参加社工服务招投标。具体要求是:申办资金应从3万元增加至10万元及以上,管理人员需配备3个及以上助理社工师管理人员(或者1名中级社工师、1名助理社工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