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局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应当主要载明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以及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三)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五)申请前相应年度年检时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书复印件(审计报告书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充分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一式三份。
四、申请程序
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区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由区级民政部门汇总报市民政局。
全市性社会团体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
五、审核程序
市民政局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会同民政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六、申请时间
第二批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须于6月5日前报市民政局。
附件: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深圳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社会组织名称
| | 设立登记时间
| |
登记管理机关
| | 业务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住 所
| | 邮政编码
| |
宗 旨
| |
业务范围
| |
是否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是 □否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是 □否
|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
| □是 □否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会设立目的的事业
| □是 □否
|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是 □否
|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是 □否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是 □否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本会财产的分配
| □是 □否
|
最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罚情况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行政处罚时间
| 违法行为
|
|
|
|
|
最近两次
年度检查情况
| 年度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新成立未参加 □未按规定申报
|
年度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新成立未参加 □未按规定申报
|
最近一次社会
组织评估情况
| 评估等级
| |
评估结果公布时间
| |
评估结果有效期
| |
最近三年公益
活动支出情况
(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填写)
| 年度
| 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
| | 公益活动支出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
年度
| 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
| | 公益活动支出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
年度
| 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
| | 公益活动支出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
本社会组织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社会团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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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民政部门意见(全市性社会团体不需填写此栏):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