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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民函〔2010〕282号)


各区民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全市公益性社会团体: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财法〔2009〕4号)的有关规定,经商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同意,我市将于5-6月开展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包括以下范围的捐赠支出: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申请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基金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三、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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