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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府办〔201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实施《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稳步有序落实好《办法》实施各项工作。各县、区要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措施,加大财政投入,保证奖励资金如期、足额到位,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奖励金发放标准及分担办法。根据《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区)负责。考虑到我市的人口结构情况和各县(区)的经济现状,湘桥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补助20%,潮安县、饶平县和枫溪区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市财政不予补助。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计生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耐心细致做好奖励对象的咨询和解释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关于证件问题。根据《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申请。结合我市实际,对在本通知发出前尚未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申办或补办证件,但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认真把好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奖励金发放和领取的审核关,确保奖励金按照规定发放到符合条件对象手中。各级财政、监察、审计、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确保奖励金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各县、区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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