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0年度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科发人〔2010〕107号)
各市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精神(浙人社发〔2010〕152号),为了做好今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和工程系列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条件原则上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25号、第58号和浙职改办〔1992〕23号、浙科人发〔1992〕250号等文件的规定掌握。但在审核与评审中,应突出对评审对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拥有已授权且有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通过实施科研成果所直接获取的经济效益等业绩进行充分的评价。
二、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按人职发〔1995〕7号和浙人职〔1997〕97号文件的要求办理,其申报和评审条件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掌握。
三、今年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仅限于省科技厅直属单位。
四、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有关要求分别按照浙人专〔2007〕80号、浙人专〔2006〕58号和浙人发〔2008〕9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掌握。
五、请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局及时组织召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进行推荐。
六、凡符合规定,需委托评审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和推荐晋升研究员资格的,请务必在8月31日之前将材料报送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委托评审研究员资格的,请务必在 9月30日之前将材料报送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叶琳,电话:0571-87054050,电子邮箱:yel@zjinfo.gov.cn,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513室,邮政编码:310006。
七、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评审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凡申报材料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请报送单位及主管部门认真调查,经核实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对象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