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7.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须采用GPS等工具进行拉网式测量。
(四)验收阶段(2011年8月)。主管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地方税务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复查阶段(2011年9月)。市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主管地方税务局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六)抽查阶段(2011年10月-11月)。省地税局对各市抽取1个以上主管地方税务局的1-3个区(片)或街(路),逐户进行抽查验收。
(七)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2月)。省地税局对全省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向省政府上报全省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四、处罚措施
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普查阶段,对主管地方税务局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将税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行研究部署。要成立由地税、房产、国土资源、公安和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依法推进,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建立有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本地区税源普查实施方案,指导、组织和实施税源普查工作。省、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处(科、室)和数据管理中心等作为税源普查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做好日常工作。
(二)精心组织。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做好《通告》、《登记表》的印制与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新闻媒体,地税部门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开展税源普查的宣传和有关政策指导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要加强对税源普查工作的指导和调度。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按照税源普查的阶段性工作要求,每两个月向市地方税务局上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市地方税务局每两个月汇总全市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并上报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