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
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掌握全省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规范税收征管,夯实税源基础,保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省政府决定于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以下简称税源普查工作)。为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心,通过税源普查工作,挖掘税源潜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提供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税源普查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质量和效率相结合、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对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开展实地拉网式税源普查,全面摸清全省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实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和稳定增长。
二、普查范围和工作内容
此次税源普查范围是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普查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否明确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普查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四)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