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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关于宁波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港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及时、准确。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6〕186号)组织实施。
  4.7 应急结束
  港口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港口应急指挥部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港口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Ⅲ级应急响应的,可委托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属地政府部门,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设备予以清还,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经费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协调事故责任方等单位承担。
  5.2 调查评估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港口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部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港口企业成立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2 应急物资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风险源普查与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港口企业的分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管理,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 应急经费保障
  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视情由各级政府及其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4 交通运输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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