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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关于宁波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分类分级
  1.3.1 事件分类
  港口突发事件是指宁波港域(含甬江港区、北仑港区、镇海港区、大榭港区、穿山港区、梅山港区、象山港港区、石浦港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中断、港口瘫痪或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港口作业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
  (1)港口作业事件。主要包括危险货物泄漏爆炸事故、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引航事件和紧急运输事件等。
  (2)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设施安全事件、偷渡、走私等涉外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通常相互交叉和关联,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港口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特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
  (2)Ⅱ级(重大)事件
  港口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3)Ⅲ级(较大)事件
  港口遭受较大损失;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较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Ⅲ级(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
  (4)Ⅳ级(一般)事件
  港口遭受局部损失;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一般公共卫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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