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补偿、损害赔偿机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与环评审批挂钩,逐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
六、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由市环保局会同公安局负责制定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逐步淘汰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黄标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划定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或时段,并对高污染车型限制使用。
(三)新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环保部新车型(发动机型)型式核准公告目录,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四)2010年1月起,在全市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试点,有计划地推进全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五)强化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考核管理责任。对检测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检测资质等处罚。
七、做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和管理工作
(一)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须经市环保局认定后,在有效时段内作为环境管理、执法和相关财政补贴的依据。
(二)2010年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等重点排污企业和装机容量20t/h以上的锅炉企业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具体名单附后);没有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任务的地区,一律不计入该地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享受财政补贴。对拒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除不计入减排量、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外,环保部门对其实施处罚并强制安装。
(三)排污企业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排污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企业,要建立运行制度和台帐,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五)排污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在24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维修,企业未报告或者未经批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