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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


  (三)2010年1月起,全市粘土砖厂(窑)制砖原料中必须掺用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或其它废渣,达不到要求的,在明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旗县市区所在地城区要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对以煤矸石、城市垃圾等为原料,单机容量在500千瓦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由电网调度机构保证其优先上网。

  (五)列入全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经市经委认定,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享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或个人每综合利用一吨固体废物,给予2元的补助,由经委审核认定后,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一)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重点防控污染物、防控区域、防控行业、企业和重点防控人群;开展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其作为受理新项目的前置条件。

  (二)严格把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在土地、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工商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三)201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组织排污企业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并实施拆除;2012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

  (四)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否则对责任人依法查处。

  (五)建立有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限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增加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高的生产能力。

  (六)加强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控的水质断面、饮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环境监测,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监测结果,并按月向社会公布。

  (七)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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