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对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
(六)城填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环评批复的标准,特殊地区不得高于400毫克/升。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必须进行预处理。未达到环评批复出水水质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生物制药行业排放的污水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以环保部门提供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报告为依据,按综合达标排放量核拨污水处理补助经费。
(八)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的政策规定。尚未达到收费标准的,2010年6月底前必须按规定标准征收,到期不能征收的由旗县市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并取消或核减对当地污水处理方面的补贴。
三、提高中水回用水平
(一)2010年新上建设项目中水回用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无中水回用设施,不予竣工验收。
(二)所有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必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要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2010年底前达不到此标准的,由市发改委、水利局根据用水量重新核定并提高用水价格。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
(一)企业新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严格按环评批复标准建设。已投运的电厂、煤炭转运站等企业申请改建、扩建贮灰场、矸石场的,必须提出有效的固废综合利用方案,否则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二)市经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减少固废产生量方案。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环保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不得超过贮存期限,超过的应限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