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
(乌政发〔2010〕7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政发〔2010〕115号文件精神,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脱硫机组运行管理
(一)市经委负责在市环保局对发电机组脱硫情况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减排的发电调度方案,确保安装脱硫设施并稳定运行的机组优先发电上网。
(二)电网公司负责对脱硫机组优先调度发电,并落实脱硫补贴电价。在特殊情况下调度未脱硫机组(不包括低硫煤机组)发电量时,须征求市环保局的意见。
(三)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的检修、停运,由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市环保局同意后,经市电网调度机构批准执行。对擅自停运检修脱硫设施的机组根据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给予处罚。
(四)纳入减排发电调度的燃煤发电厂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提交煤质报告,对违规使用高硫煤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发电机组脱硫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排序,并及时通报市发改委、经委、电网公司。
二、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一)列入“十一五”规划中的旗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计划开工建设。到2010年底,旗县所在地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必须配套建设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否则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三)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氮工艺;在建和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脱氮改造。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对正常运营且出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在运营中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水质不达标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因工艺落后而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责成所在地政府限期整改,由市政府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