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
(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公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审批管理,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国家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的办公建筑规划管理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土地尚未出让的拟建办公建筑
(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时,用地性质一般宜划分至小类。确需划分为中类用地性质的(C2),则应明确商务办公及商业、酒店等其他适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二)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办公建筑的类型:一般办公楼或公寓式办公楼(含酒店式办公楼)或两者兼而有之,并对各自的建设规模规定相应的比例,其中,公寓式办公楼(含酒店式办公楼)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办公建筑面积的20%。
宁波市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通知》(甬政发〔2007〕45号)文件规定的城市重要地段内的商业金融业用地或商务办公用地,应建设一般办公楼,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楼(含酒店式办公楼)。
重要地段内的一般办公楼开放式办公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其他地段内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三)公寓式办公楼(含酒店式办公楼)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仅限于企业法人,并依法履行企业法人的经营义务。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上述(一)、(二)项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已出让的拟建办公建筑
(一)规划设计方案尚未批准或技术审查会尚未通过的商业金融业用地或商务办公用地项目,办公室的空间形式按开放式办公室建筑面积不低于办公建筑总建筑面积的60%、单元式办公室建筑面积不高于办公建筑总建筑面积的40%进行控制。
(二)规划设计方案已批准或经技术审查会已通过的商业金融业用地或商务办公用地项目,办公室的空间形式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控制。
三、各类办公建筑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一般不得设置阳台,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