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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
(甬政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做好今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十一五”以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当前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今年年初以来,各地能耗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普遍呈现出明显的反弹迹象,下半年我市又将会有一批重大项目陆续竣工投产和达产,顺利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压力。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和铁的纪律,按照“快、重、准、实”的要求,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强化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总量控制责任制。全面组织开展2009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2009年度目标且“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谈话,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未完成2009年度目标的重点企业等用能单位,取消下一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享受市财政各类扶持性政策的资格。各地区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和重点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结合产业特点,集中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专项整治活动,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使落后产能的加快淘汰。成立市、县(市)区两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抓紧制定全市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并及时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按规定实现关停。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考核范围,加强考核督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且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并实施行政问责。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全面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8〕262号),对铁合金、钢铁、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加强对超能耗等加价电价的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区的小锅炉和天然气管网范围内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工作。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严格执行电厂脱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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