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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对新录用的矿山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岗位安全作业要求和避险自救知识;每年对生产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使其了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岗位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三、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一)做好矿山源头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安监、公安、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和整合矿区的联合踏勘工作,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矿区范围划定专家论证等工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发改、经信、环保、安监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依照法定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引导建设单位提高矿山技术装备和开采工艺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提升新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强对矿山的日常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不同矿种的开发利用准入条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各类违法开采和违法勘探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做好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换证)工作,定期对矿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矿山爆破作业许可制度,做好矿山企业爆破物品使用、储存等的监管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打击矿山非法生产和违法行为。各级安监、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执法行动,着力打击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尾矿库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落实政府对矿山安全工作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地方政府对停用的无主尾矿库和影响公众安全有塌陷和坍塌危险的无主采空区、露天边坡,要落实资金进行治理;对停用的无主尾矿库,要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管理。各有关乡镇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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