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安监局)
矿山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加强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力争今后3年,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稳步下降,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形成全员参与、各司其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加强矿山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加强班组建设,抓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监督员现场巡查和主要负责人现场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山现场安全技术管理;按规定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安全设备和设施运行有效、可靠;对矿山采空区等危险源定期进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加大矿山安全投入。督促矿山企业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装置,进一步提高矿山机械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