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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浙江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9〕49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制定和组织实施符合上级要求、切合当地实际的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
  (二)促进粮食生产原则。农资综合补贴与粮食生产直接挂钩,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农户。
  (三)公开公正原则。实施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要求程序科学、操作规范、过程公开,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到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四)简便高效原则。要针对农民特点,通过简便易行的办法,及时、足额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二、补贴面积的核定
  (五)补贴面积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农户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核定。
  (六)核定补贴面积工作要在县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行村级上报,乡镇初审,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确定。
  三、补贴资金的来源和拨付
  (七)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央财政预算基础上,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预算。
  (八)省财政厅收到中央拨付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后,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上一年度粮食播种面积确定亩均标准,再按照各市、县(市)上一年度粮食播种面积统计数据将补贴资金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入各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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