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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在区内试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在区内试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制度的通知
(宁建发[2009]47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关系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确保我区工程勘察质量。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不得迫使勘察企业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企业要严格执行勘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现场作业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严禁数据造假,严禁恶性压价竞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原始记录、试验记录进行核查,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审查不予通过,对违反强制性标准、弄虚作假、超资质勘察的,报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工程勘察质量监管,对违反强制性标准、弄虚作假、恶性竞争压价、超范围勘察、私拉挂靠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建设厅决定在全区建筑工程行业试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从2009年7月1日起,区内二级及以上的工程勘察项目施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制度。

  2、自实施注册执业制度之日起,二级及以上项目工程勘察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章要求统一加盖在工程勘察报告的签字封面、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布置图上。注册执业章签章需本人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章方为有效。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作,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力,具有在相关勘察成果文件上的签字权,并承担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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