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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整顿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整顿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94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建办发[2009]79号)已印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工程设计资质整顿及换证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及换证范围

  对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核准,持有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的单位,全部进行整顿审查,并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更换新版证书。

  二、整顿及换证要求

  (一)整顿换证期间暂不受理企业资质增项及新资质申请业务。充分利用此次整顿换证时机,对全区勘察设计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凡是有越级勘察设计、恶性压价竞争等违规经营行为和违反勘察设计强规、注册执业人员违法执业、出现严重勘察设计质量事故以及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宁建设字[2006]11号)中所列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将依法给予通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资质等处理决定。
  (二)按照宁建办发[2009]79号文要求,换证单位要对照所属换证类别、《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等要求,认真准备材料,申请换证,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换证标准和要求,对不符合新《标准》和宁建办发[2009]79号文件要求的,不予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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