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的通知
(宁建发[2009]113号)
各市、县建设局,有关市、县水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城建[2005]158号),为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定于2009年7月起对全区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目的
1、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管理,完善水质监管体系,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城市供水水质状况,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实现供水水质达标。
2、强化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能力。
3、尽快建立我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建立准确、快速、通畅的城市供水水质信息渠道。
二、督察内容
1、供水企业水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质量管理机构运行情况、水质标准及检验执行情况、供水运行记录及检测报告、水处理工艺及生产流程运行情况、事故应急制度与保障措施等。
2、对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水源水和居民用水的龙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和采样个数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银川监测站根据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水质督察技术标准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常规检测项目;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2006)或国际公认的饮用水检测方法。
四、组织和实施
1、督查工作由我厅组织实施,各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供水督察的各项工作,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银川监测站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