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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区第一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

  二、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要求在1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所申请房屋安全性鉴定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四)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勘察、设计、施工、或检测工作经历;

  (五)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和3名中级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地基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上资格;

  (六)有必要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仪器和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并合格;

  (七)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鉴定范围和依据

  按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适用于除甲类抗震设防类别的其他三类建筑,即乙类建筑、丙类建筑、丁类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2、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3、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二)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三)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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