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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区第一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区第一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
(宁建发[2009]104号)


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各地、各部门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规范安全鉴定检测行为,保障鉴定质量,按照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简称建设部令1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简称政府令11号)的要求,我厅将在全区逐步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现将安全鉴定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的具体要求

  (一)各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

  (二)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勘察、设计、图审、施工、或检测(结构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并可独立开展或联合开展(单独受理后可根据房屋安全鉴定委托的事项再委托或聘请具有相应检测或其他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委员会专家成员)各类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性鉴定管理工作,各备案登记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三)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鉴定委托后,派出两名以上鉴定专业技术人员,依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鉴定,并向委托人出具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鉴定报告。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在现场查勘后的1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对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委托人可以和鉴定机构进行协商另行确定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

  (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受理鉴定申请;调查摸清房屋历史和现状;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并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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