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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
(宁建发[2009]102号)


各市、县房管局、住房保障局、建设局: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9]18号)和《关于开展全区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暨第二次质量监督执法巡查的通知》(宁建发[2009]93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未建立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资本金由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款必须通过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储账户收取,并由预售款托管机构监督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预售款专用存储账户外收取预售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与商品房预售款托管单位签定托管合同并开设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一个商品房项目只能开设一个预售款存款帐户。商品房预售款托管机构由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或委托设立,商品房预售款托管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订,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时上报项目建设情况,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手册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管。对不建立开发项目手册或不及时按照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计入信用档案。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建设。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公开曝光,严肃惩处,直至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要大力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评价、激励、惩戒作用,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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