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建立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严格执行;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依法规范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物业、产权产籍等管理行为;加强行业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的报送,认真完成国家及自治区主管部门各项工作部署、信访案件交办及处理等。
规范化管理的目标及要求是:2009年,达到规范化标准要求的单位占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总数的10%;2010年,达标单位占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总数的30%;2011年,达标单位占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总数的50%;2012年,达标单位占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总数的70%;2013年,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要求。
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把全区房地产行业管理队伍建设成为一支依法行政、高效服务、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群众满意的队伍,形成责权明确、运转协调、政令畅通、执行有力、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机制。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
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化建设工作,将本单位规范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实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内容及考核标准》(见附件),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序进行。
(一)建立考评制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内容和标准,建立对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综合评价体系。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评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达标创建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达标的有关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创建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三)当年12月1日前,申报单位按照创建内容及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检报告。
(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验收小组,对自检得分90分以上的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拟评定为房地产行政管理规范化达标单位的部门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命名并授牌,同时抄送所在市、县党委、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