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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专项工作经费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专项工作经费的通知
(黑食药监规财发〔2010〕42号)


各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5号)和《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黑龙江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经费及资产划转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09〕7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12月将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经费和资产下划同级财政管理。为保证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正常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验等各项工作,根据黑财社〔2009〕74号文件关于“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从2010年起编制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部门预算,做好各项经费保障工作。要在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纳入年度政府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案经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药品抽验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经费等专项业务经费”的有关规定,经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对安排落实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各项业务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办案经费

  根据黑政办发〔2009〕45号文件关于市(地)、县(市)财政局应统筹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案经费的规定,各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开展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合理编制罚没收入征收计划,并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合理安排执法办案经费。执法办案经费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举报人奖金、罚没物资运输整理费、案件侦缉调查补助费、办案专用车辆燃料及补助费、办案业务费补助、其他费用补助等。

  二、药品抽验费

  省、市(地)药品检验所承担着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所涉及的药品检验工作职能。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规定列支”。各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各市(地)、县(市)的药品抽验计划核定药品抽验批次,并按照省局下达的抽验批次和省级财政核定的每批次600元的抽验成本费用标准,安排落实药品抽验费。应将药品抽验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地)药品检验机构送检抽验样品,并按每批次600元的抽验成本费用标准支付药品检验费用。药品抽验费支出范围包括:药品抽验用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专用设备维修费、专用材料、委托业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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