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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有关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提高和完善基本药物质量标准的要求,引导和支持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不断提高所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控制水平,确保所生产的基本药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时,按照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严格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

  按照《黑龙江省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在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生产工艺和处方进行自查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全省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已经完成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注射剂类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要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在总结此项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开展非注射剂类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的现场核查工作。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所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各项工作,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及处方如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补充申请注册或备案手续。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五、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各地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次数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对涉及药品生产及质量问题的举报、监督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成企业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要禁止出厂,已出厂的要及时予以召回;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所生产品种在统一招标采购中的中标情况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强化基本药物委托生产的监管

  各地要把对基本药物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纳入属地监管范围,按照省局制定的《黑龙江省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对基本药物生产委托方,要严格检查其是否履行对受托方生产的质量监督责任;对基本药物生产的受托方,要严格要求其按照GMP和委托方注册的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擅自变更原辅料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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