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各县(市、区)要设立财政出资和企业、个人联合组建的多层次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综合运用风险补偿、奖励补助或资本注入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能力。按照工信部、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委企业〔2009〕114号)规定,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额占其当期担保总额80%以上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进一步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评估价值较合理、权属较清楚的财产都可以进行贷款抵押。积极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和林权抵押等新型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各县(市、区)要建立“过桥还贷资金”,作为信用担保的补充,为结构调整中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
九、充分发挥政策和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快小微企业“三、五、二”税收政策和其他涉及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科学预测当地中小企业结构调整项目投资和产业集群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将中小企业的建设用地需求,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保障项目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增加对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中小企业用地供应,同时安排一定数量国有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供中小企业使用,并为中小企业发展做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等服务工作,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各县(市、区)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扩大规模,今后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分配安排,将参照各县(市、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增长情况。
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市扶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在初创业、再创业、创大业中涌现出的不同类型的典型组成报告团赴县、乡、村、社区,现身说法、巡回演讲。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服务水平。各县(市、区)要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和政策措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每半年组织一次骨干中小企业评议执法执纪部门活动,评议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受理企业投诉,并与市优化办建立配套联动和快速处理机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每年对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优秀中小企业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