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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40个省级工业园区备案机关主要对工业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等。
  (七)企业在向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时,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办理。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八)各级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云政发[2009]51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综[2008]212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取消或停止收费项目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财政、税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提高商品出口退税率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强培训辅导,改进征管手段,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流程,方便广大企业,将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等新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
  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维权保护
  (十)进一步加强省、州(市)、县级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的建设,开通投诉专线、信箱及网站,接受企业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以及被迫订购书刊、接受有偿服务、强拉赞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对企业、群众的举报,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
  (十一)严格控制和规范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云办发[2009]28号)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除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及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外,凡可以撤销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决撤销;凡可以合并的、内容相近的一律合并;凡脱离实际、流于形式的一律撤销。经批准开展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改进办法,尽可能采取“一个口子、一种办法、一套班子”集中统一进行,缩短时间,控制规模,增强考核实效。让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上。对违反规定,或以检查为名,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违纪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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