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3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云南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 [2009]9号)精神,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改进政府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非公有制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一)在全省择优选取500户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吸纳劳动力多、税收贡献大的非公有制(中小)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重点企业的遴选,原则上为我省每年评选的5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具体标准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另行制定。
(二)对于每年公布的重点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宣传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帮扶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1.各级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应当对重点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2.省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和金融等部门要开辟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三)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州(市)、县(市,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监测统计制度。重点企业应按照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每年对5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遴选调整,向社会公布入选企业名单。
二、下放工业项目备案权限
(四)40个省级工业园区(见附件)的工业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享有省级权限内除核准项目外的工业项目备案管理权限。
(五)属于40个省级工业园区的企业,其投资建设实行备案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国家资金支持的备案项目,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