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以及瞒报、迟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因抢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管,从源头防控职业病危害。
1.积极调整产业政策,严格审查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避免承接发达地区转移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限制、减少、逐步淘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产业和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作为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立项、准入的前置条件,做到项目建设与职业卫生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职业卫生评价和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和开工。
2.依法依职开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查处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依法查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职业病多发地区和近年来发生重大职业病事件的地区,以及粉尘、铅、苯、汞等职业病危害作为监管重点。
4.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积极主动帮助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加强《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培训,自觉落实防治措施。同时,发挥职工和群众预防职业病危害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
1.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建立起以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并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2.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将一所省级公立医院转型为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应急救援、治疗和科研为一体的职业病防治院。已有职业病防治院的市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院的建设;没有职业病防治院的市要选择一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增挂职业病防治院的牌子,待有条件时改建为职业病防治院。各县选择一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一体的工作模式,方便广大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