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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减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处罚幅度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条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转换)

  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适用一般程序:

  (一)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有异议的;

  (二)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

  已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 (表明身份)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五条 (证据收集)

  执法人员应当场了解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合法、全面收集证据,必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或采取照相、摄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签章或按指纹确认。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见证人签章或按指纹确认。

  第六条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等事项,并告知其陈述权、申辩权等相关权利。

  当事人不服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应当允许陈述、申辩,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3)中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八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填制)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制作、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机关应设立专人负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流水号的编制、空白文书的发放、缴销、统计、登记工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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