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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0〕311号)


各分局、市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于2010年5月11日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处罚幅度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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